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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杀未婚妻被判死缓 法院送礼要求家属不上诉

 


案发8年,开庭7次,判决裁定12次,4次认定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判处死刑


 


河南省高院曾给受害方送礼,并称愿给2万法律“救助”,要求服判,不得上诉


 


河南省高院给许昌市委政法委发函要求做好受害者家属稳控和服判息访工作


原标题:男子锤杀未婚妻 法院审理7年判死缓引争议


本报讯 2012年11月30日,也许是赵村磊锤杀未婚妻案“尘埃落定”的一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村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好像是赵村磊人生的过山车,自2005年12月29日案发到终审裁定的7年里,他经历了“三生四死”。而这一切,似乎还没有结束。2013年1月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受害者家属的再审申请。


案发▼


与未婚妻起口角纠纷,男子用铁锤砸头,菜刀割颈


根据河南省许昌市检方2006年6月5日(许检刑诉2006【28】号起诉书)的起诉内容:2005年12月29日上午9时许,家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陈曹乡西赵村的赵村磊与未婚妻陈丽平在家中商量婚嫁事宜时发生争吵,赵村磊将陈丽平推到在地,先用铁锤猛击陈丽平头部,又用菜刀划切颈部,致陈丽平死亡。


根据判决书中赵村磊的供述内容,因与未婚妻陈丽平在商量结婚购买家具时发生口角冲突,他当时气急了,在用双手将陈丽平推到在地后,又拿起铁锤猛力砸了陈丽平头部十余下,而后又拿出菜刀割了陈丽平的脖子几下。


争议▼


案发8年,开庭7次,裁定判决12次,4死3生


2005年12月29日,赵村磊被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依法逮捕,关押在许昌县看守所。


一审二审两次认定:“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


2006年6月5日,许昌市检察院指控赵村磊犯故意杀人罪,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许昌市中院)提起公诉。2006年7月15日,许昌市中院(【2006】许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赵村磊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虽有自首,但“手段特别残忍,后果严重“,依法不予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6年11月2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被告人赵村磊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撤销2006年7月15日的(2006)第3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7年7月19日,许昌市中院(【2007】许中刑一初第43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为严重,依法不予轻判”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不服判决,以“有自首情节,不是故意杀人,罪不当死”等理由,提出上诉。


高院以“原判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中院判决: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死缓


2008年3月6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原判事实不清”撤销2007年7月19日的(2007)许中刑一初第43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2008年4月29日,许昌市中院(【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决书)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村磊持铁锤朝被害人的致命部位头部猛击数下,应该能够清醒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仍多次实施打击行为”,虽不是有预谋准备,但仍构成故意杀人。因被告人主动打电话投案,有自首情节,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害者家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9年8月6日,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判决,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峰回路转,许昌中院再以“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以轻判”,判处死刑


2009年9月26日,许昌市中院(【2009】许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判决书)再次审理认定“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以轻判”,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村磊及受害者家属均表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尘埃落地”: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判处死刑”


2010年3月12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赵村磊“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另“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院人民法院(以下称最高院)核准。


再起波澜:最高院复核“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属临时起意杀人,有自首情节,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12月12日,最高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因婚恋纠纷临时起意杀人,作案后投案自首,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一二审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合法,但量刑不当。故依法不核准及撤销河南省高院(2010)第68号裁决,发回河南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10日,因最高院不核准赵村磊死刑,撤销撤销河南省高院(2010)第68号裁决,发回河南省高院终审。经河南省最高院裁定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发回许昌市中院重审。


“死而复生”:许昌中院改判死缓,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1年9月15日,许昌市中院(【2011】许中刑一初字第87号判决书)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村磊“因琐事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因依法严惩”但,鉴于其属临时起意杀人,有自首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法判处死刑,缓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对赵村磊限制减刑。赵村磊服判,受害者家属提出上诉。


2012年11月30日,河南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曾给受害者家属送礼,愿给2万法律“救助”,要求不得上诉上访


“女儿的案子不能公平判决,给我啥,我也不能要,给我啥,我也吃不下!”,据受害者家属周荣花介绍,2009年1月3日,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某受河南省高院委派曾来到其家里给她家送礼。彭某向周荣花及家人表示,河南省高院可以拿出2万元的法律“救助”给其家庭,但要求周荣花家庭服从判决,自此不得再上访上诉。周荣花及家人拒绝了此提议和要求,对于河南省高院送来的礼物,三年来也从未打开过。


记者通过电话及短信多次联系河南省高院刑三庭副庭长彭某求证此事,但对方均未对此作出回应。记者随后在在一份2009年6月9日由河南省高院下发给许昌市委政法委的公函里看到河南省高院要求许昌市委政法委在高院“在下发裁决文书后,认证做好陈建伟及周荣花稳控和服判息诉工作”的内容。


本帖最后由 ysy1002 于 2013-1-28 19:13 编辑

慎用死刑是没错的,不过同时要加强徒刑的力度
随随便便就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还减刑,才导致不判死刑立即执行就有放纵罪犯的嫌疑
我觉得手段特别恶劣的缓刑无期应当加上不得减刑假释的条件
“商量结婚购买家具时发生口角冲突。。。。拿起铁锤猛力砸了陈丽平头部十余下,而后又拿出菜刀割了陈丽平的脖子几下”
这个作案手段实在太残忍,但凡一般人是做不到的。

若是站在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人本主义的前提下,受害者和犯罪者都需要得到尊重。基于此,对于死刑的变化,以及饱受争议的新婚姻法,都是相对合理的。
但是,作为一个有家有亲人的个体,那种被伤害的情感,悚惕而恻隐,真是很难接受,尤其是这样一个民主和法治跟不上趟的时代。相比之下,个人更倾向于重典。只是谁要权、财、色当道呢,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太想当然了。我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或许不仅仅只是看客,更是牺牲品,或者说试验品吧。
法律本身就无法做到完全公正 只能尽可能的公正而已
所以才要与时俱进的一次次修正
记得前几年曝光的几起冤案
如果当时判了死刑立即执行 现在就算翻案了 人也早没了
所以感觉慎用死刑也不是没道理的
毕竟人命关天  
但同时 遇到上述案件 无法立即执行却又带给受害者家属这么多折磨
唉~~两全其美的好事毕竟不是那么容易实现的
现在慎用死刑的,像这样的情况,拿不拿2万钱物都不会判立即执行的,咋上诉都没用,因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作为旁观者说一句,给钱物是不想继续走法律程序了,浪费时间精力,没意义,改变不了结果.
特别不能理解,过不下去就分啊,用得着这么过激吗?

人生如梦,一尊还酹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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