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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生] 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

大伙儿来判断一下这个新闻的真假

2016年11月13日 12:02 厦门网

本报漳州讯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却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呵呵,如果真的判有罪是不是以后我们遇到小偷都不能追了,谁知道他会否摔倒至死致残活着追逐打斗中突发什么病啊,见义勇为更是不能要了,反正事不关己,关己你就自认倒楣吧,小偷们尽情偷抢吧
受害者就只有被害的权利和被害后哭泣的权利,以及受害的权利和义务
那下雨天警察追小偷还可不可以了?要在零风险的情况下才能施行正义?感觉很智硬耶 这要不假新闻要不“检察机关”是脑残吧
在微博上看到了相关信息了,上了当地的日报,好像是真的。这里说的是检察机关提请了,法院还没有进入程序吧?如果最后法院真的判了有罪,那时候才是笑话了。中国现在的法律有一些感觉已不是在保护受害者了,比如对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的免责,某些案件中这些法律客观上已经成为了恶人的“免责法”,对此只能呵呵,并且奉送一枚中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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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中国的法律感觉不是惩恶扬善,而是各种惩罚有能力保护自己的普通人。但是行凶者只要是被害者父母、小孩、医闹和精神病,就查来查去基本都没事了。
像美国这种入室盗窃,屋主是可以直接拿枪把人毙了,也不算防卫过当吧。这种根本就是意外死亡,居然还要起诉追小偷的人。怀疑这个小偷的身份不一般,否则不至于此。
以后遇到罪犯行凶,要当祖宗敬着,安排好他们的人身安全,确保能够避免各种意外和伤害,受害人才可以反抗反击,
签名被屏蔽
中国的法律保护弱者,这些弱者不分善恶!所以法律不是用来维护正义的!
疏影横斜水清浅
暗香浮动月黄昏
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诉,司法勿违背常理



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

据《厦门日报》报道,福建省漳浦县一名黄姓男子因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导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被漳浦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至法院。此案引起网络热议。

报道显示,黄某发现小偷入室盗窃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追赶,便往马路上逃跑。黄某追上了小偷并抓住了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挣脱后,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因为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乍一看,检察机关的说法并非全无道理。雨天路滑人尽皆知,追赶并拉扯他人有可能致其摔倒受伤也是常人都能预见。加之小偷确实倒地身亡,存在客观上的危害结果,于是乎套用传统的犯罪四要件构成理论,黄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似乎已经板上钉钉。然而在司法领域,一句颠扑不破的真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本案中,如果黄某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那么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以后遇到小偷行窃将没有人再会追赶,因为任何追赶、拉扯行为,都可能造成小偷摔倒受伤甚至死亡。但问题在于,禁止私力救济后,公权机关在此种情形下一定能保障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吗?小偷一定会被抓捕归案,经济损失一定会被挽回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禁止公民在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这不仅是因为公权救济并非随时随地都触手可及,而且是因为私力救济本身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威慑,是整个社会安定有序的自然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而“扭送”几乎必然涵盖了“追赶”和“拉扯”。在实体法层面,我国刑法也设置了“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制度,只要是合理限度内的私力救济行为,对其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都免于追究刑责。

就报道看,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不等于黄某罪刑确定。期待在后续司法程序中,要么由检察机关主动撤回对黄某的起诉,要么由法院依法宣告黄某无罪。
这也太荒唐了,以后大家都不敢追小偷了,被偷了就只能自认倒霉,要是追逐过程中小偷摔倒死亡被偷者还要负法律责任,那警察抓犯人过程中犯人摔倒致死警察也要负法律责任吗?
失主也是倒霉了,估计不一定会服刑,但是赔钱肯定是逃不掉的,毕竟死人了。
就像开车撞到碰瓷的,碰瓷的受伤你得掏钱认栽。。。
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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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如果遇见下雨会危险,为什么黄某自己也出去呢,
如果预见危险就是责任,那么小偷去偷东西难道不能预见自己可能被失主发现吗,既然预见可能被失主追打,难道小偷本身不用负责任吗。
预见危险都可以定罪的话,小偷预见偷东西的危险了吗
还是法律打算告诉小偷以后偷东西不危险,不用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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