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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盐山一职员被曝带薪坐牢

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一职员因挪用公款罪两年前被判刑。近日,有知情人士称,这名职员在服刑期间一直享受工资等待遇。对此,韩集镇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调查时称没有人通知他们停发工资。

据悉,两年前,盐山县韩集镇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职员韩某,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最近,有知情人发现韩某的工资一直在发放。法律界人士认为,服刑期间,领取的工资属不当得利,依法应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盐山县韩集镇党委张书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他刚刚调来不久,不清楚这件事。王镇长向记者证实,韩某入狱后的确没有停发他的工资,“没有人通知我们停发他的工资。而且,我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




燕赵都市报  (本文来源:南京龙虎网-金陵晚报)  2012-01-17 09:24:00 
http://news.163.com/12/0117/09/7NV8LO5G00014AED.html
谁应当为“带薪坐牢”担责




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韩集镇一职员因挪用公款罪两年前被判刑。近日,有知情人士称,这名职员在服刑期间一直享受工资等待遇。对此,韩集镇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调查时称:“没有人通知我们停发他的工资,我们以前也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不清楚服刑人员停发工资的有关规定。”这名负责人又称:“只是多发了几个月,早就停了。”(《现代快报》1月17日)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以前只听说过“带薪学习”、“带薪休假”,如今,“带薪坐牢”又成为“带薪家族”中的新成员。“带薪坐牢”带给公众的最大印象是,贪官污吏不仅没有因为犯罪受到惩戒,反而获得激励和奖赏。倘若我们如此惩治贪官的话,恐怕监狱里的官员难免会“官满为患”。

对于“带薪坐牢”负有直接责任的韩集镇王镇长的解释更是令人费解:“没有人通知我们停发他的工资。而且,我们以前从来没有遇到过类似情况。”王镇长的解释未免有辱社会和公众的智商。再退一步讲,如果王镇长的所言确是实情,那就更难以置信了。

因为,作为一名政府官员,起码的政治常识不应该不知道。《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对官员坐牢做出相应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显然,对开除公职和开除党籍的官员要停发工资,这样的逻辑恐怕小学生也弄得懂。


实际上,王镇长和包括河北盐山县的领导,也不必对此情面过不去。贪官边坐牢边领工资的事情并非鲜见。譬如,湖北秭归县原邮电局长李某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然而,此人从被羁押起至判刑之后25个月内,仍在单位领得工资2.6万余元;又如,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原副主任曹晓明获刑入狱,职务被罢免了半年,每月按时拿工资;还有,重庆渝北某中学原校长傅兵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也仍由其家属替其领工资……而每当类似事件被曝光成为公共事件后,当地官员们总能找出理由,来轻松搪塞,诸如司法机关没有通报,或中间环节出现了纰漏等。诡异的是,“带薪坐牢”事件总会化险为夷,没有任何人为此担责。

要想真正根治类似于盐山县韩集镇“带薪坐牢”事件,一方面对负有主要责任的官员,尤其是掌握着人事部门审批权力的腐败者,都要严厉问责。比如王镇长要不要为此事的来龙去脉向公众解释清楚,要不要引咎辞职?与此同时,要对“带薪坐牢”的当事人“动刑”。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带薪坐牢”往往以隐瞒真相等手段,来骗取国家工资福利,“带薪坐牢”通过欺骗行为,就能取得少则几千元,多则数万元以上的非法收入。由此判断,“带薪坐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给“带薪坐牢”定诈骗罪不存任何法律障碍。倘若依据刑法,韩集镇“带薪坐牢”的当事人,属于二次犯罪,应在原有期徒刑的基础之再加刑。

当然,除治标外,还应从制度层面解决好权力的来源与监督问题,使社会公众能够真正行使权利和监督好权力,惟有标本兼治,类似事件才不会屡屡上演。




2012年01月17日 16:03    来源:光明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gu ... 17/12035279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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