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必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机构,非盈利性机构不包含在内。对于投资方式,移民局的规定相当宽泛,申请人可以通过三种投资方式来申请绿卡:
设立一个新的商业机构:包括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有限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以及其他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多个投资申请人可以同时投资一个企业,但投资的资金数额和创造的就业机会平均到各个投资申请人必须依然满足移民局的要求。所谓新的商业机构,包括以下形式:
a.在美国任何地域创立和经营管理一个新的企业,或收购一个原已存在的企业并实质性的重建或重组此企业;
b.扩展一个既存的企业,并使其净值增长40%或增加十个或以上员工数。
困难企业(Troubled Business):困难企业是指存在两年以上,并且在申请人提出投资移民申请(I-526表格)之前的一到两年内亏损超过20%企业原始净值(net worth before the loss)。对于此类投资,美国移民局不要求增加10个就业岗位,而仅要求在提交移民申请后两年内保持投资前的岗位或雇佣状态,但作为收购已经存在的困难企业的特殊情况,依然要求净值上升40%。
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投资者也可以把钱投给移民局核准的“地区中心”,成为某个项目的合伙人或股东。为了刺激外国资本的投资,美国移民将每年3000个签证放给投资“地区中心”的EB-5申请人。“地区中心”相对其他投资方式独具特色,比如不要求投资者参与日常公司管理,除了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符合移民局对于“创造10个就业机会”的要求等等。全美共有近两百个区域中心分布在各州,且都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查询到。目前,几乎90%-95%的EB-5申请人都选择了这种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