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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让性犯罪者终身蒙羞的“梅根法”

核心提示:性犯罪登记措施对震慑、防止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实效果显著。在美国,已经有近65万人被登记为有性犯罪记录者。这其中有相当多的人,仅因为极轻微的罪行,就得终身蒙受羞辱。

本文摘自:《法治周末》2011年07月26日,作者:佚名,原题:《让性犯罪者终身蒙羞的“梅根法”》
在美国,除了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性犯罪者付出的代价最为昂贵。普通犯罪者在刑满释放后,尚可能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而性犯罪者的自由,则将终身受限,无论他们迁往何处,都必须在当地小区登记报备自己的行踪、住址、驾照号码、体貌特征,警方还会将上述信息向小区公布,并放上互联网,提醒大家警觉提防。

这一切都与一个小女孩的命运有关。1994年7月,新泽西州一个名叫梅根的7岁女童到邻居家玩耍时,被邻居强奸并杀害。更令梅根父母悲愤的是,这个“恶邻”曾两度因猥亵儿童入狱,而小区百姓对此却一无所知。为此,这对父母四处奔走呼吁,要求政府修改法律,强制要求性犯罪者出狱后,必须在居住地登记,并向社会公开。几个月后,新泽西州通过这一法律,人们将之称为“梅根法”。在梅根父母和许多社会团体的争取下,克林顿政府也于1996年5月批准联邦层级的“梅根法”,要求将这一做法推广至全国。
如今,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梅根法”。但执行的严格程度略有差别。在华盛顿州,刑满释放的性罪犯一旦迁入,警察会挨家挨户电话通知邻居,告知此人的姓名和住址。在俄勒冈州,有性犯罪记录者必须在窗户上张贴醒目标记,提醒街坊邻里注意。

性犯罪登记措施对震慑、防止这类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确实效果显著。但是,其负面作用,也逐渐受到民权人士的诟病。比如,性犯罪的概念并不仅限于强奸、猥亵,还包括传播儿童色情物品、乱伦等五花八门的罪名。在美国,已经有近65万人被登记为有性犯罪记录者。这其中有相当多的人,仅因为极轻微的罪行,就得终身蒙受羞辱。

在许多州,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下载色情图片,都属于性犯罪范畴。在佐治亚州,一名母亲仅仅因为允许15岁的女儿与男朋友发生性关系,就被判处“猥亵儿童罪”,即使女儿后来与男友结婚,也未能脱罪。进入21世纪,质疑性犯罪登记制度的案件,开始陆续进入最高法院。

2003年,最高法院先后审理了“康涅狄格州诉多伊案”(简称“康州案”)与“斯密斯诉多伊案”(简称“斯密斯案”)。“康州案”中,当事人诉称,政府在性犯罪者刑满释放后,至少应先召开一个听证会,再决定是否对其适用性犯罪登记,否则就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听证会的目的,一般是澄清事实问题,即当事人是否有过性犯罪行为,可是,根据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因性犯罪而被定罪,就必须进行登记,没有什么“事实”可供争辩。

“斯密斯案”中,当事人是在阿拉斯加州的“梅根法”通过之前犯的罪,他诉称,根据宪法“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不应对他适用性犯罪登记。不过,由于宪法只禁止刑罚或类似于刑罚的措施溯及既往,不禁止民法溯及既往。但最高法院以6票对3票,再次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是,登记不同于“假释”,当事人的居住没有受到限制,谈不上惩罚性质。

2010年5月,最高法院又宣判了一起与性犯罪者权利有关的案件。这起名为“美国诉康斯托克案”的案件,挑战的是国会发布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规定,对那些犯过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人,以及在“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可以在其刑期届满时,暂缓释放,经过听证,并评估其人身危险性后,对其继续采取民事监管措施。所谓“监管”,其实就是拘禁,执行场所仍是监狱或看守所。
受这部法律影响,全美大概有105名性犯罪者,处于民事监管状态。2006年11月,因传阅儿童色情读物而入狱37个月的格雷登•康斯托克,被司法部认定为“性方面对他人具有危险性”的人物,无法在服刑期满后获得自由。于是,他会同另外4名有同样遭遇的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三项诉讼请求中,最高法院仅同意审查相关立法是否属于“必要和适当的立法”。经过审理,大法官们以7票对2票,宣布国会立法并未违宪。代表多数方主笔判决意见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认为,这部法律规定的措施是适度的,也符合联邦与各州的利益。他甚至将民事监管比作医学上的强制隔离,认为这么做对维护社会安全确有必要。


楼主有感:对于性犯罪者,应该说对于一切强制性犯罪者…除了”无法抗拒或其情可悯”而为犯罪外,我对这种任意践踏他人尊严生命自由财产者….有着无限厌恶…..
这部法律在中国推广的话,妇女儿童应该会安全不少。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就怕法律打击面太广,哪天那些绿JJ的耽美作者们,也会被扣上传阅**读物的罪名,还有那些肉文,那么......
我倒对那位母亲非常佩服,以一己之力促成此法,在中国被猥亵的留守儿童很多,而且还有好多孩子自己不懂,也有孩子的亲人知道,但是害怕曝光之后丢脸或者觉得曝光之后对孩子未来只会有害处的,瞒着不报,如果有这个法律该多好。
晕,我把梅根法看成了悔恨法。很多人被强奸了也不敢告,就是因为没什么法律保障,被判个几年就被放出来,结果吃亏的还多是女性。
这部法律在中国推广的话,妇女儿童应该会安全不少。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就怕法律打击面太广,哪天那些绿JJ ...
玻璃娃娃 发表于 2012-7-18 04:57


传阅XX物品通常专指”幼交”
大多数对于幼童性侵害容忍度极低

但有些国家对同性恋啊~强X啊~之类等等等的也认为是不能传阅的物品就是了…….
一个法律如果刑罚较重~我想现置范围应该”极”严格才适合
(像如果偷10元也要被判死刑…那杀人也是死刑….就太不平衡了)
回复 3# 风牵袖

没错~很多受害者尤其在东方社会,常有受害者”不检点”的评语
我实在不懂什么被人伤害了,还要为自己的被伤害负责呢?分明做错事情的是那个加害人啊!!!!
回复 4# judiasmith

所以性侵害者的长期监控....我真的认为很必要….因为大多性侵害者都是重复型犯罪啊………
猥亵儿童的,别说梅根法了,情节严重的,判死刑我都支持。
不久之前在天涯论坛上看到有人搜索到的同性恋恋童者的微博,这些人公然上传猥亵侵犯男童的照片,探讨“心得”,甚至还有人对自己的侄子下手,受害者最小六岁,大一点的也只有十一二岁。
看到照片我都要吐了,那帖子里几乎一面倒的要求报警,但居然还是有若干ID跳出来声称自己不犯法,只是“欣赏”并没有实施,别人管不着他们的个人自由。
这个帖子在北京时间的凌晨被顶起,大概很多都是时差党,希望让更多人知道那个变态的群体,警觉防范提请惩治。很遗憾到了早上帖子就遭到删除了,认为相关信息“不适合公开”。
至今不知道有否引起官方的重视,不知道那些受害的孩子是否得到保护。
强烈要求对猥琐儿童和强奸犯实行----断根法!
对于一切强制性犯罪者就是应该严厉处罚,因为他们可能会造成受害者一生的痛苦
耽美文也就是看看罢了,绝对不接受里面一些情节出现在现实社会,那么是悲剧
书版:如果我的更文有需要删除的重复章节等问题,请私密我告知,不要在“通知”我,占版面太多,黑压压的

作者写渣的原因:  因为写渣-》读书率增加-》骂评增加-》期待虐渣增加-》作者继续写渣-》VIP上升-》赚钱的最佳渠道-》继续写渣,没渣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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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近期培训,接触网络时间不多,所以一些活动奖励帖子延后评,望谅解
在许多州,嫖娼、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下载色情图片,都属于性犯罪范畴。

这样大概有很多人都犯罪了,中国现在比美国还开放。
1、大气三国,女主争霸,广聚悍将名士,强推《凤穿残汉》

2、我在地狱里仰望天堂。。。虽坑仍推,最震撼网游文——《有阳光的世界》
美国犯了罪,记录会一直跟着他们,我记得有个watchdog网站,进入那里,可以查到自己居住小区哪户房主有犯罪记录,我当时的时候上去查过,好像黄色的就是性犯罪,看里面犯罪人的照片,那确实都是一脸的猥琐相
天朝不可能实行这么人性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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