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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惊:儿媳有权选择不赡养(孝顺)公婆 [打印本页]

作者: 牵手    时间: 2009-12-27 13:14     标题: 惊:儿媳有权选择不赡养(孝顺)公婆

     

        媳妇要对公婆尽孝道,流传了几千年了,不知道以前的女子对此有无异议,即使有也不敢大胆的公然提出来吧。在这个男权不再是王道的时代,80后已经提出了媳妇没有必然义务赡养公婆的观点,虽然遭受到很多年纪在50岁以上的人的反驳甚至批评,但是80后的70后的近半数(甚至更多)的人依然赞同。对于儿媳是否要赡养(孝顺)公婆,既涉及到法也涉及传统还涉及到情理,这种问题是很难统一观点的,我做为80后站在女人的立场上来以比较客观的态度的分析一下。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哪一条明确规定儿媳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不赡养公婆并不违反法律。既然谈到法律,我们就先看看儿媳在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引用专业人士解释———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没有其法律地位的。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中,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就是在我国专门调整婚姻和家庭的《婚姻法》中,其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中,也没有儿媳的位置。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家庭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在我国的家庭关系中,是不具有法律地位的。

        最重要的是明确谁是法定的赡养人,我引用专业人士的解释———按照《老年**益保障法》和《婚姻法》规定,赡养人的范围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其次,赡养人的配偶不是法定的赡养人。虽然法律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规定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若赡养人同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赡养人死亡,那么,配偶一方协助赡养的义务就自动解除了。老人的儿子去世后,儿媳不尽赡养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何谓“主要赡养义务”,这在实践中有时是比较难以衡量的问题。我国法律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 赡养是指供给生活所需,特指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进行帮助。以我不专业的理解,赡养是在血缘和抚养关系的基础上成立的一种回报式的义务。赡养的含义基本上符合我们通常说的孝顺,在我国法律中,没有公婆对儿媳的抚养义务,也无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义务,并且在非特定条件下儿媳对公婆遗产也无继承权,声讨儿媳不赡养公婆不孝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从传统的角度看,不赡养(孝顺)公婆并不违背“孝”的本源或者说本义。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孔子、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在继承前人伦理道德思想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孝道并建立了系统的孝道思想体系,但是儒家流传下来的孝中也有着不合理之处,我们也要辨证的来看待,辨证的来继承发扬。

       引用社会学者的分析------- 在中国思想史上,孔子第一个对“孝”进行文化梳理,使之成为整个“仁”学思想体系的基石。不过,孔子并没有对“孝”形成经典的定义,而是根据弟子们的发问,从不同视角对“孝”进行诠释。通观《论语》,我们发现孔子论“孝”有?处。尽管孔子没有对“孝”进行经典定义,但他把“孝”的本质内涵揭示得清晰明白。我们简单的说,孔子提出的孝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代际之爱,也就是基于血缘和抚养的基础上的,没有这2个基础就无从谈赡养和孝顺。孔子谈的孝也是指父母子女间的,并不涉及儿媳必须怎么样孝顺公婆。儿媳与公婆之间没有血缘和抚养关系,不过是因为婚姻关系才与公婆有了关系,儿媳只要没有故意虐待或者故意欺负公婆,像尊重普通老人一样对待公婆,那也不算违背什么传统,也不存在道德上的问题。


       第三,从常说的情理的角度看,在是否对公婆尽孝道上,儿媳有选择的权利。在法律上和孝的本源上,儿媳都没有必然的义务去赡养孝敬公婆,是因为婚姻彼此间有了一定的关系,而这种特殊关系没有理由强制儿媳一定要孝顺丈夫的父母,那么儿媳就有视具体情况而选择怎么做的权利。儿媳孝敬与不孝敬公婆是看具体条件的,不能一概而论,我们不讨论过去和现在都存在的什么狠婆婆恶媳妇......,那部分极端情况不在我们讨论范围内,大家通常所说所议论的也都是大多数的普遍的情况。
      人类社会经历了母系----父系的一个演变,至少从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到现在依然是父系社会。在几千年的人类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封建社会时期对男权的维护与发扬是具有相当水平的,而女人地位日渐低落,对女人的束缚越来越多,什么女则女诫……,几乎可以说是把女人从出生到死的一切行为准则都制定好了,逐渐形成了普遍认同的规则,甚至连女人自己也认同并追求。代代相传下来,就形成了默认的规矩,在那些繁多的规则里,既有正确的部分,也有诸多压制女性自由的部分。切不说晚辈要对长辈如何听从,女人对要男人如何顺从,就是作为媳妇的女人,一但成了婆婆,那她对儿媳妇孙媳妇们就有了至高的权利,成为一群身份为媳妇的女人中的领导者,儿媳要侍奉婆婆、婆婆管理媳妇那是被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然而,搜索下历史的痕迹,男人要孝敬岳父母从没有被高调提出并且发扬光大过,更没有像对女人那样制订出很多的规矩,大概比公认的尊老原则高不了多少吧,直到今天也没有达到和要求女人孝敬公婆那样的高度。到了现代社会,人性得到解放,女性也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解放,女性拥有个人独立的权利,有自己的名字,可以出去工作……,在思想开放人性自由化的时代里,人的选择权利是更多的,千年传统也还罢习俗也罢,合理的正确的我们继承发扬,不合理的甚至是遗风陋俗的我们要纠正或者屏弃掉。进入21世纪,人们的生活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女人一样需要工作赚钱,一样有很大的生存压力,女人一样有自己的父母需要她们去赡养,女人也要抚养自己的孩子,流行了几千年的的婆婆媳妇间的部分准则已经不适应现在的社会形势了,需要适应性的改进了,需要建立新的通则了。国家颁布的法律中鼓励儿媳赡养公婆,但并未规定一定要赡养,那么这就表明了儿媳有权利选择赡养或者不赡养公婆。80后的女人公然提出没有赡养婆婆的义务,也是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并非什么离经叛道的行为,她们是站进行秩序革新的前排的人而已。
       按照我们通常理解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要求儿媳对公婆孝顺也并不是什么理直气壮的事情。为什么呢?首先,要有付出才能有收获吧,儿媳不是公婆生育养育长大的,是因为嫁给了一个男人而有了他家里的儿媳身份,既没有生的恩情也没有养的恩情,更没有20多年亲密相处的母子亲情,那公婆凭什么要求儿媳来孝顺回报,甚至于互相比评谁家的儿媳孝顺谁家的儿媳不好。为人父母者,养育了子女,那是可以要求子女孝顺要求子女感恩的,可是你有权利对别人家的子女主张这样的权利吗,没有。   再者,从大范围的公平上说,几千年都是高标准的要求了儿媳孝顺公婆,为何没有用样的标准来要求女婿去孝顺岳父岳母,公平何在呢?男人是父母生养的,女人也不是天上掉来的,女人也有父母啊,谁的父母不会老去呢,谁的父母不需要子女来养老呢?    三者,男人女人结婚的意义是什么,是两个人组成一个新的家庭过日子,应该是个独立的新家庭了,而不是上一代家庭的附属。如果说对各自父母尽孝那无可厚非,但是无论男女谁也没有权利在自己不曾同等付出的条件下要求老婆(老公)怎么样去孝顺自己的父母,特别对男同胞说一句,娶回家的老婆不是保姆,更不是你一家老小的终极保姆。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上说,儿媳对公婆尽孝道是要有条件的,至少是在我愿意的基础上,没人有理由来强迫。有的儿媳和公婆相处很好,公婆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儿子媳妇经济支持或者帮忙照顾小孩做些家务等等,儿媳呢也照顾公婆的老年生活,这种互惠互利的模式,值得提倡,也可以说这是一种付出与收获的模式。可是很多公婆是自己做的不好或者就纯粹是错误做法,还要去挑剔儿媳如何,甚至有的像膏药一样粘上了,那是很无奈的事情,无理取闹的就不必说了。


       从三个方面分析,儿媳不赡养(孝顺)公婆,只能说是行使了一项权利,并不违反法律,也不背离孝的本义,从客观角度说也是合乎一定情理的,不必批判指责,不必严厉声讨,这是人性平等的进步,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许再过一个世纪,也许当社会发展到把男人也要孝顺岳父母提升到和女人要孝顺公婆同等高度的时候,这样的问题就不必争论了,答案自然明了。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丈夫继承的遗产妻子是否有份?


  公婆立遗嘱 财产归儿子———

   读者咨询

  赵女士的公公婆婆生前立有公证遗嘱,遗嘱中称,公公婆婆的财产都留给赵女士的丈夫个人所有。赵女士问,现公公婆婆去世了,其丈夫根据公公婆婆所立遗嘱,获得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公共财产?

   公证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金东霞对此解释说:如果赵女士的公婆确有遗嘱,在公婆去世后其丈夫又确实以该遗嘱为依据继承了遗产,则该遗产为丈夫个人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本案符合该条第三项所称的情况。
作者: 梦中懒猫    时间: 2009-12-27 13:29

我认为凡事都事将心比心的,婆婆要事对我们好我们当然也要回报。或者老公对我们的父母好我们当然也会对他们的父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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