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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状况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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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已实施!#妇女可以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状况#】#杨子 财产#
《再见爱人4》中,黄圣依被问及有没有个人资产,她说自己这些年工作的所有钱都在杨子那里,也习惯了这样的方式。引发网友对婚姻中如何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的讨论。

据了解,《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办理。

事实上,福建的这一规定并非首创,在此之前包括济南、江门等地也陆续有类似规定出台。

在上位法层面,从之前的《婚姻法》到现行的《民法典》,态度都非常明确,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在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下,当事人亦有权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只是说,在此之前对于如何落实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能依然缺少全国层面的细化规定。

基于这条地方性的细化规定,有网友开始讨论丈夫的平等查询权问题,但客观来说,要求一份地方性的妇女权益保障规范起到全面落实对配偶双方的平权目标,也并不现实,反而会让话题跑偏。不过由此出发,值得深入探讨的可能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状况的知情查询乃至平等处分权利,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得以无障碍落实?

《民法典》明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但在福建新规引发热议之前,配偶查询对方包括房产、车辆信息在内的财产性权益,确实存在程序性的障碍。

在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中,因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导致的另一方财产性损失,也需要赋予配偶未雨绸缪的防御性权利。因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充分知情,本身并不基于婚姻关系的无法存续才有权存在,需要通过法律来保障实现。

特别是在非诉讼场景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同样有权在知情条件下充分实现其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不到离婚那一步,无权查询财产”的状况恐怕并非《民法典》初衷。福建版查询规定,为非诉讼条件中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查询和知情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细节化安排,至于舆论热议所指向的夫妻平等权利保护问题,则应当指向更高立法层级,以及衔接性的专门制度安排。

回到国家层面的规范,配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权利关系而进行的非诉讼性查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规则来予以有效保障。配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其在进行相关查询期间不能再因为没有明确程序性指引而遭遇障碍,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需要有细化、深入的程序性规范来保障落实。“福建新规”只是地方性实践的第一步,还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衔接来系统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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