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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法院:同性恋丈夫不是骗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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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娱乐
时间:
2013-1-7 09:23
标题:
川大女博士跳楼案一审法院:同性恋丈夫不是骗婚(图)
罗洪玲父母提起女儿的婚姻悲剧,忍不住落泪(图据成都商报)
去年6月15日,四川大学女教师罗洪玲跳楼自杀,形成轰动一时的“同妻自杀案”。在她死前,其丈夫程某在微博上,向夫妻双方的朋友圈公开自己的“男同性恋”身份,坦诚“骗婚”,并发短信给罗洪玲:“去吃火锅了,对打炮没兴趣,喜欢视频手淫”。为此,罗洪玲的父母将程某告上法庭。
去年9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去年11月进行不公开审理。
昨日,罗洪玲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志刚终于收到这份已“等了太久”的法院判决书,但结果却让他惊讶。判决书驳回了罗洪玲父母对程某“未尽到对因骗婚导致精神抑郁的妻子法定扶助义务、并在最后时刻多次刺激妻子致其自杀”的诉讼。
张志刚律师说,罗洪玲的父母已准备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出人意外”
原告欲上诉
今天,记者在四川华西律师事务所里见到了罗洪玲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志刚。张志刚律师告诉记者,自己对于判决结果有些意外,“因为之前有过夫妻一方未尽到法定扶助义务导致对方自杀而获赔的胜诉案例,而且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也发布过类似的示范性案例”。
昨晚,张律师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就发微博表达了自己的心情:“四川大学罗洪玲老师坠楼身亡案件,一审成都武侯法院已经判决,驳回了罗老师父母对程某提出的赔偿请求。在不乏类似判赔案例的情况下,现在的判决结果让人难以信服。两位老人家已经头发斑白,整日以泪洗面,内心悲愤,但也只能默默无言。二审,期待迟来的正义和公平!”
据张律师透露,作为原告,在得知判决结果后,罗洪玲的父母上诉的意愿也十分强烈。
“他们身体很差,说难听点,这个结果几乎把他们摧垮了。”张律师说,罗洪玲的父母现在重庆老家,唯一的女儿死后,二老经济状况很不乐观,家里还有一位80多岁的失明老奶奶。而且,“这么长时间来,曾经的‘女婿’从来没有给他们送去任何关怀或问候。”
事件回顾:
“程在最后时刻刺激生理期的罗洪玲”
张律师认为,罗洪玲在婚姻期间履行了作为妻子的责任。但丈夫程某屡屡出轨,花光了妻子十万余元的存款。在罗洪玲已趋抑郁的情况下,双方还多次争吵。而最后的“一击”,无异是程某在微博上向双方朋友圈公开自己的男同身份。“当时罗洪玲正值生理期,情绪易激动,并已多次表露过轻生念头……在此情况下,程某不仅没有劝慰、照看,还持续刺激罗洪玲,直接引发了坠楼惨剧的发生。”
记者从律师处得知,去年6月14日晚8时,程某在微博公开称“我就是个GAY,还要装着自己是双(双性恋),是我骗了你,骗婚目的是掩盖自己”承认自己的骗婚事实。9时,他又给罗洪玲发送短信称:“去吃火锅了,对打炮没兴趣,喜欢视频手淫。”
6月15日凌晨5点,罗洪玲跳楼自杀。
“我对一审判决无法接受!”张律师再次向记者强调。他认为,程某的羞辱、冷漠是最终击垮罗洪玲的唯一原因,一审判决回避了罗洪玲当时抑郁脆弱的特殊精神状态。
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鉴于以上种种,加之罗洪玲父母经济困难,罗洪玲购买的房子贷款也没有还完。原告罗洪玲的父母向被告程某提出了50万元人民币左右的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恤金等条目。“但被告的律师辩称,被告言行和罗洪玲的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记者在张志刚律师处看到了这份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明确驳回了罗洪玲父母的诉讼,并补充道:“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洪玲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据此,原告诉请被告对罗洪玲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程某代理律师:
一审很公正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被告程某的代理律师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梅晓东。梅晓东表示,已将此判决结果告知程某本人,但无法提供他的任何近况信息。“他接受法律的判决,但不承担任何强加的责任”。
对于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梅晓东表示很公正。对可能面临的上诉,梅晓东认为,第一次审理已经充分体现了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于原告代理律师的说法,他表示:“我们不讲案例,只讲法律。”
作者:
WMJ
时间:
2013-1-7 09:28
要当同性恋就要坚定,骗婚神马的最恶心了~~~
我和几个GAY蜜都持此观点~~
作者:
nana77
时间:
2013-1-7 10:00
神马法院神马法律?还有天理吗?
作者:
靡靡的月亮
时间:
2013-1-7 10:07
现在对法院判案的结果实在是没信心了。。。各种奇葩。。。
作者:
何处惹尘埃
时间:
2013-1-7 10:18
官字两个口,怎么说不都是他们有理吗
作者:
懒猫起床
时间:
2013-1-7 10:29
伤害已经造成,还要在捅上一把刀,这叫什么事!
又没有人逼你做这缺德事,人渣!!
作者:
eidk
时间:
2013-1-7 10:50
是说以后男同可以尽情骗婚了,法律支持他们这么做,等着瞧吧,又一个彭宇案出来了,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是一点半点,现在社会上对于男同已经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了,我一女同事上个男友分手就是因为他太冷淡,说他好像对女人没兴趣,有可能是同,这种事上都是宁错杀不放过,说起男同骗婚,连不上网的单位大姐提起都咬牙切齿,说这种人没良心,死了也没人埋什么的
作者:
100544zhang
时间:
2013-1-7 11:50
本帖最后由 100544zhang 于 2013-1-7 12:19 编辑
已经被骗了了,这女的是怎么想的啊,不离婚反而去跳楼?而且这男的已经骗婚了,能做的也就只有两种:继续骗下去或是告知对方离婚各过各的。难道还有女人愿意被骗一辈子?
我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报道是说中国至少存在几千万同妻的,中国对同志态度的转变也就是这几年的事,现在有些同志终于敢站出来说我是同志了。现在出现这个案子如果法院宣判有罪那么有会有几个已经骗婚的同志站出来承认自己的罪?这对于同妻的状况是不利的。更多的同志会选择隐瞒下去吧!我觉得大多数女人都不会觉得这样的婚姻会幸福的,能被骗一辈子还算好要是临死才知道怕是最悲惨的吧!
作者:
zisecity
时间:
2013-1-7 12:04
对法院如何工作不予置评,但是中国现在种种见死不救,道德沦丧的行为,跟法院有脱不开的关系。
作者:
jjwxc
时间:
2013-1-7 16:58
这样下去该增加反同性恋的人了,尤其是反男同,对同性恋来说不是件好事。
作者:
ysy1002
时间:
2013-1-7 17:21
罗洪玲生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情绪的控制和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罗洪玲本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程某是否进行了劝慰、照看、防范和阻止,并不产生法律责任主体的变更和转移。
这完全是半法盲的判决。
如果不是法官本身能力不过关,就证明骗婚果然是背后有团队的。
作者:
shiershao
时间:
2013-1-8 04:14
我晕,照这法官的判决,那邪教什么的也不用禁了,法律上也没有诱骗犯罪或者精神伤害一说了。
作者:
莲子
时间:
2013-1-9 03:20
又是一个悲剧 即使法律不能给予公正的判决 但一个骗子还如此的嚣张 败坏社会的风气 要受到道德的严厉指责 法律判不了你 但情理和社会道德必须制裁你 即使不是直接导致跳楼 也是刺激下的 也有间接的责任,这种人类中的败类必须给予严厉得而谴责和批判 不然影响社会的道德风气 不能纵容这种无耻之徒
作者:
升级中的小妖
时间:
2013-1-9 03:41
这个女博士这么多年的书都白年了,她一死了之剩下老父老母怎么办,太自私了。再说凭啥她去死,要死也是那个人渣,女博士就应该先把那男的钱都拿光,让他身无分文,就这男的人品就是在圈里也是不受欢迎的,干嘛为个人渣死,多不值得。哪个人渣敢这样骗老娘还敢那么嚣张的说那种话,我绝对把他卖了还得挣钱给我花。
作者:
肚子饿了
时间:
2013-1-21 13:13
本帖最后由 肚子饿了 于 2013-1-21 13:20 编辑
难道只有我一个觉得法律判的可以?怎么看文章, 都是说骗婚成立, 但是骗婚没有导致死者自杀。一个成年人, 对自己的生死完全有负责能力, 如果只是受刺激自杀而要判别人的罪, 这个先例一开, 以后任何自杀者的亲人都可以信口雌黄, 将自杀和某个不相干的口角联系起来。 虽然这个女博士值得同情(和鄙视), 但是我还是觉得法律不应该开这个先河。 如果我是她, 怎么说也要先把这个男的剁了再谈其他。
还有就是, 我觉得这对父母吿的不对, ‘对罗洪玲死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这个我估计再上诉也是一样的结果。 总的来说, 我觉得不是法律支持骗婚, 而是被告吿的是要求原告承担罗洪玲死亡的责任, 而法院无法认定被告造成了罗洪玲的死亡, 所以被告罪名不成立。 如果原告一开始就是吿被告经济诈骗, 我觉得赔偿的可能性较大。我乱揣测的, 如果有法律相关人士欢迎纠正。
作者:
不吃萝卜的兔子君
时间:
2013-1-21 13:46
那个同性恋真的是个贱人咧,你同就同呗,认识的朋友有自杀倾向了都要安慰安慰的,这个女人还是你名义上的妻子,怎样都要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吧!
这种没良心的男人,祝他被男人嫌女人弃。
我觉得不管是不是同性恋,选择了婚姻无论如何都要作为一种责任要有担当,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起码就要受到道德和良心的谴责。
还有我遇到一种变成男同的人的原因,只是因为希望享受到被人保护,因为男人愿意养他给他钱,也是他就愿意和那男的怎样怎样……
这个男的这样没担当,不会是这种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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