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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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iamcarrieok
时间:
2011-12-1 02:08
标题:
嫖宿幼女罪应当立即废除
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防止坏人借各种理由开脱。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岁的幼女而奸淫,应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样的规定本来已经完整了,然而1997年修改刑法时,刑法第360条第二款却规定所谓“嫖宿幼女罪”,即“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硬生生地从强奸罪中打开了一个缺口。
本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立法是错误的,实践是有害的,必须废除。在法理上,强奸罪已经包含奸淫幼女罪,不应该再重复立法,不应画蛇添足。在实践中,嫖宿幼女罪也往往成为强奸幼女的挡箭牌,譬如贵州习水买处事件,譬如最近的陕西村镇干部轮奸事件,都被定性为嫖宿幼女,这是在是对幼女的歧视,也是对社会的侮辱,也亵渎了法律。
而更为荒谬的是,“嫖宿幼女罪”还被作了更错误的司法解释。2003年1月17日最高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与幼儿发生性关系,只要说不知情,就完全可能无罪了,与强奸罪的规定完全相悖,与社会的见解也正相反,何其误也。
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是错误的。最高检《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指出“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解释基本是废话。实践中,为了逃避罪行,行为人必然会辩解不知道对方是幼女的,而不知道是幼女,按照解释就不定强奸了。这个解释好像就是在为强奸幼女解套。
综上,立法已错,司法解释越描越错,导致实践中强奸、轮奸幼女,被以嫖宿幼女罪从轻处罚,这样的恶法,此时不废,该当何时!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废除该条文。
2011年12月01日 10:30:31 丁金坤的个人空间
丁金坤简介: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70-27048.shtml
作者:
iamcarrieok
时间:
2011-12-1 02:12
陕西基层干部涉嫌轮奸少女 官方回应“嫖宿幼女”
中广网西安12月1日消息(记者刘涛 通讯员王伟) 近日,陕西省略阳县郭镇几名干部涉嫌轮奸未成年少女的消息在当地传得沸沸扬扬。昨天(11月30日),记者从略阳县委宣传部获知,略阳县公安局已对涉嫌嫖宿幼女的魏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
11月25日,一则名为“听说略阳县郭镇出了几个××!”的帖子出现在汉中贴吧,引起了网友的关注,该帖原文如下:“在两个星期前,陕西省略阳县郭镇,一名村长和3个镇ZF工作人员吃完饭喝完酒之后决定出去消遣,然后就到学校××了一名14岁的镇上女学生,致其大出血……希望大家将此帖顶起来,引起汉中所有人的注意,用网络的力量将他们绳之以法!谢谢大家!”
略阳县委宣传部的通告称,这起事件实为几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的案件。早在10月14日,略阳县公安局就接到报案,有违法犯罪分子引诱、介绍一名幼女卖淫。接到报案后,局领导迅速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查处此案。
经查,程某(系略阳县城关镇农民)等3人(其余2人为未满16周岁学生)介绍幼女卖淫和魏某等6人嫖宿12岁幼女的情况属实。
2011年9月18日至10月12日期间,犯罪嫌疑人魏某(系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赵某(系郭镇干部)、蒋某(系郭镇干部)、孙某(系城关镇农民)、林某(系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系城关镇农民)在县城某宾馆、酒店先后对一名12岁幼女嫖宿。
10月28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陆续对涉嫌介绍卖淫的程某及涉嫌嫖宿幼女罪的6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县公安局称:未满16周岁的2名学生将另案处理。
11月30日上午,略阳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公检法紧密协作,依法从快、从严惩治犯罪嫌疑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责成县公安局对辖区旅店、宾馆等服务行业进行检查整治,县教体局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强化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县纪委、监察局对该镇党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进一步加大对全县镇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2011年12月01日 10:38 来源:中广网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1201/5177211.shtml
作者:
风牵袖
时间:
2011-12-1 06:15
我本来以为嫖宿幼女的立法比强奸更严重的!!!这帮子立法的都是男人所以都没人性了吗
作者:
lumanman67
时间:
2011-12-1 06:27
太混蛋了吧……希望那些立该法的男人们的女儿孙女都被嫖一次看看,让他们尝尝滋味
作者:
杜鹃牡
时间:
2011-12-1 07:15
中国的法律是共党的法律,是男人的法律。你还相信中国法律???!!!
作者:
葵向日
时间:
2011-12-1 08:18
我国的法律如此坑爹!弱者已经一点生存空间都没有了吗?
作者:
紫日林夕
时间:
2011-12-1 08:52
这法立的。。太无语了,做女人太不安全了。那些犯罪的应该被以牙还牙之后再处死。
作者:
zhaoyebai
时间:
2011-12-6 00:47
这法律就是为了让禽兽们更大胆的对祖国的花朵下手吧!?到时候,不管是小姑娘还是小男孩,乃们的贞操要不保了……想想那可怕的未来~桀桀桀桀…………
作者:
jiabaobao
时间:
2011-12-7 21:41
法律也有好多不完善的地方
作者:
lsn
时间:
2011-12-8 09:25
不仅是法律,各种体系都不健全,有待改进
作者:
银丝慧易
时间:
2011-12-9 11:58
什么人判强奸罪,什么人适合判嫖宿幼女罪,老百姓比谁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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