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13 12:21 编辑
回复 16# 雪澈月霜
我去査了一下,台灣婚姻無效的情形:
1.有民法第988條的原因
2.其他違反婚姻實質要件的情形
例如:
違反身分行為不得代理原則
欠缺結婚意思的婚姻
附解除條件的婚姻
你說的很正確的部分是,民法總則在意思表示的瑕疵原則建立在財產法的體系上,所以在身分法上多有例外規定和原則而不適用,譬如通謀或是錯誤,這一點我之前有忽略,所以我引用有錯誤......至於通謀虛偽的婚姻效力如何,因為身分法特別重視當事人真意,在台灣的通說,應該是違反婚姻實質要件而原則無效......如果當事人並沒有夫妻共同生活之婚姻本質意思,而是以通謀虛偽之意思辦理結婚登記(假結婚),結婚在原則上應屬於無效的婚姻......附上一個實務見解,關於通謀虛偽的身分行為,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3157號判決要旨:"通謀所為虛偽身分行為,除財產上之法律關係外,若係應絕對尊重當事人之意思者,如虛偽離婚,依其本質在當事人與第三人間均因意思之欠缺而當然無效,並不得適用民法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兩造離婚係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依法自不生效力。"-->民法87條第一项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原則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身分行為,照實務見解,應為絕對無效,對善意第三人亦無例外,而不再適用民法87條第一项......
大陸的婚姻法我沒有接觸過......但是我想應該也有一些學說和實務的見解去補充他吧?!台灣的婚姻相關規定,立法漏洞一堆,發展出一堆學說和實務見解......畢竟民法和刑法不同,並不排斥習慣法和法理......
PS.謝謝你讓我重新回去複習民法親屬篇......那裡我都快忘光光......差點就誤己誤人了......
PPS.如果大陸婚姻無效就死死規定4種,那能不能用撤銷婚姻的方式?!不然假結婚的問題要怎麼處理?! |